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5月6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省有569.5万残疾人,涉及1700多万家庭人口,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以上制度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确保实现2015年前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制定《山东省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加大对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力度。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设立康复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治疗室,要有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村(居)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和器材。星光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要建立适应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康复站。大力培养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健全完善各类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五)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残疾规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充叶酸、补碘等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三、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六)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对贫困残疾人实施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2010年起,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馨安居工程”纳入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并纳入统一的筹资渠道,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优先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七)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保。倡导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进一步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普及水平,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在保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同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保障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上述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幼儿实施早期干预。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市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多层次、多类型的师资培训。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

    (九)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出台配套法规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或确定其专产专营。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要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规划建设的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切实将国家和省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残疾人“百千万就业创业工程”,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基地建设,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脱贫致富能力。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深入开展文化助残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定期举行残疾人文艺汇演,加强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省、市定期举办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与全省运动会同城举办。省、市、县(市、区)要建立稳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各级体育院校要有计划地招收、培养残疾人运动员,不断提高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制定政策,解决好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的奖励、就学、就业和保险等问题。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一)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个性化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加快建设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就业服务中心、体育训练中心,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市级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区)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必要设备,充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到2010年基本建成省、市、县(市、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公益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设施。借鉴上海“阳光之家”、北京“温馨家园”经验,推广威海开展职业康复训练的做法,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安养工疗、康复学习的场所。社会福利机构要安排一定比例床位接收生活自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由家庭和亲友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服务补贴、必要的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指导,服务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尽快制定我省无障碍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对已有无障碍设施要管理好,使用好。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场所、设施和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在小城镇、农村地区推行无障碍建设。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开辟无障碍公交线路,设立无障碍站牌、残疾人专用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大力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的主要电视频道要开办手语新闻节目,电视新闻、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县级以上图书馆要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四)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实行动态考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定期举办全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

    (十五)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配套实施办法。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纳入我省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六)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七)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一次残疾人工作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残疾人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各级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十八)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按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加大收缴力度,实现应收尽收。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残疾人事业。

    (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县(市、区)以上残联理事长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继续做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聘好残疾人专职干事,切实解决好工资待遇问题。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将基层残联专职干事作为公益岗位安排优秀残疾人。

  • 创建者:heze
  • 发表日期: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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